【2月】盘点月度最新实施的信用新规!
时间:2025-02-05
2025年2月拉开崭新帷幕,
一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陆续开始实施,
从国家、省、市层面都与信用紧密相关,
就让蝴蝶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新规丨国家级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严格要件审查。异地商会的发起企业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选任负责人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标准推荐负责人人选。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三、健全异地商会内部治理
(六)健全内部制度。异地商会应当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负责人履职监督。完善重大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等决策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健全异地商会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提升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廉洁和诚信建设,建设清廉商会,打造信用商会。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第二十四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前款所述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新规丨省级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24修订)》
《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24修订)》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航运领域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将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
《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先行区建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情况信用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挂钩,并将信用评分结果应用于医疗机构评审、评优、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等工作。
《青海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推进纳税人动态信用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省住建厅、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市药品监管局按照“风险 + 信用"分类监管要求,结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管情况和信用风险情况等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制定《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见附件),设置体系合规、信用风险等两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三级指标,根据监管实际可以适时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家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坚持原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 (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技术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及产业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 65 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记录,未被开除过公职或曾因参加评审活动被处罚;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中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2025修订)》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2025修订)》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对所存在缺陷委托接管单位进行缺陷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对原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省住建厅建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差异化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等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接受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直达快享"的要求,结合申报单位信用承诺情况及项目实际,积极推进项目申报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减少项目申报环节、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申报单位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申报单位信用档案。申报单位违背信用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市、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确定支持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以及有关规定,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查询。 市、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信用查询情况,同等条件下向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优先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工作,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将信用管理工作与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各地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规范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公开和应用,执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第十三条 市、县(市)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时部署和认真落实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加强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经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用良好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的,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进场处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及处理。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将应急养护工程有关材料(影像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费用清单等)编制成应急养护工程实施报告,在应急处置结束后 30 天内申报应急养护工程费用,由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审定。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措施》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措施》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
(二)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强化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手段、以规范行业为目的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招标专业服务水平。
(三)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新建规〔2024〕2号),引导招标人自主选择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性评审法。在评标过程中深入探索电子辅助智慧评标功能的应用,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进一步提升评标质量效率。大力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工作,探索研究“席位制”分散评标,整合全区评标专家资源,实现评标专家“盲抽”、评标过程“盲评”。
(六)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深入推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云”与“全国四库一平台”数据的有效衔接,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持续推进电子保函制度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保函覆盖率,探索差异化投标保证金管理措施。
(七)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研究招标投标领域结构化数据的深度应用,将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批制度改革系统”“工程建设云”“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深入融合,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推进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与施工现场电子化“两场联动”,实现数据共享、监管便捷的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新建建〔2024〕2号),建立健全分类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九)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依托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力度,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机制,加强信用惩戒和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检查频次,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适时组织开展与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托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实现在线提出异议、投诉和作出答复、处理。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支持力度,对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小于2000万元、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小于800万元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审查业绩、信用评价结果等因素指标。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自2025年2月7日起施行。
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流域管理机构评价的除外)。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将根据水利部统一部署适时扩大评价范围。
评价方法: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参考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互衔接。
评价标准: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扣完为止。评价机构根据评分情况确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按照全国标准执行,并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向社会公开。
信用等级:未明确具体等级划分,但明确了不同信用等级的分类监管措施。
信用信息修复和使用期限:失信行为信息自行政处罚等生效之日起纳入信用评价,失信取用水户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相关信息在下一次评价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档。信用信息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能源局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对评价结果为C档的用能单位,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层级,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和认定,依法依规向社会披露,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江西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西省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新规丨地市级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认定须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单位是在佛山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10年(含)以内;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4.企业市场化估值达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人民币2000万元; 5.上一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 6.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20%(含)以上; 7.综合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具备成为独角兽企业的潜质; 8.申报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无重大税收违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申报独角兽培育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省和市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的范围。…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具备技术和竞争力的民营经济组织,不随意抽贷、断贷,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办理续贷手续。(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对民营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优化尽职免责制度,持续开发并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
第十四条 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综合融资成本。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加大对信誉好、潜力大的优质“三农"、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有关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政府性普惠融资产品政策,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 (四)充分发挥“融信服"等政府信用信息平台融资撮合功能,切实落实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民营经济组织。 (五)通过开展银企对接、民营经济组织座谈会等活动,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支持力度。
《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研信用等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公共法律服务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执业、奖惩、业务范围、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孝感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超限运输治理需要,将下列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明确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一)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四)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的超限装载、运输行为纳入安全监管和信用监管范围,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实行重点监管。
《汕头市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停车供需情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他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等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对违反停车设施管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途径,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做好处理和反馈工作,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市、区(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制定停车设施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连云港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应当为信息接入的机动车停车场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引导等服务,建立停车信用评价体系,提供协助追收停车欠费服务。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车人在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开。
《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灵活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十五条 开展对灵活缴存人的信用管理。灵活缴存人存在违反信用承诺、具有失信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佛山市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信息汇集、汇交报送、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类型
第七条 科研信用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分守信和失信两个类别,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进行科研失信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当记入佛山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记录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专题和名称等信息、科研失信情形、调查处理结果、失信列入时间等。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信用承诺; (四)积极参加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责任主体努力提升自身信用状态,积极 参与产业发展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活动服务等,可作为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程序:…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责任主体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信用承诺书、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市科技局对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 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予以信用修复。…予以信用修复的,将责任主体移出佛山市佛山市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不予信用修复的,将结果及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主体。…
第二十八条 依托佛山市科技数据大平台建立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健全科研诚信信息记录、汇交和应用等数据管理,并与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
第五条 【信息共享】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商务、税务、投资促进、国资等部门应当依托南沙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管、信用等信息数据的归集共享与关联整合,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托管机构应当将集群市场主体信息和管理情况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通过接口方式及时推送至南沙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或提供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入。
第七条 【托管机构要求】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根据托管机构运营情况、信用等级、违法违规情况、集群市场主体异常经营率等综合判断,分批逐步增加,原则上按每户市场主体可使用入驻单元建筑面积为3平方米进行计算,总数不超过1000户,如符合集群注册区域面积较大、托管机构提供服务较好、入驻集群市场主体信用良好等情形的,可适当放宽;(四)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前3年内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市场化服务】托管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服务规范】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范提供服务:(一)托管机构应当向符合本办法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信用记录等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托管地址,受委托代办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留存审查记录备查,督促集群市场主体及时办理增设实际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类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南沙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商务、投资促进、国资等部门,依法依规对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开展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实行动态更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供南沙区内相关监管部门、属地镇街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条 【限制业务办理】托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托管机构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高、信用评价结果D级或者不配合实施行政监督、执法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的集群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入驻总数的比例超过10%;…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用约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因本条第(四)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变更至实地经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不得再次使用托管住所(经营场所)。
《淄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化建设,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运营、租赁等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建立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变化等情形,需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具体办法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要求主动申报动工、竣工信息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区住建部门通报,区住建部门可根据现行的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诚信扣分处理。
《清远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十六)加强养老机构信用建设
41.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代码为标识…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共享至“信用清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42.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覆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要素,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闭环。
《连云港市赣榆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1.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工作日8小时办结。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
《乐清市关于实施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工作方案》
《关于实施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工作方案》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2)该项目在管企业处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惩戒期内的;
(一)“红黑榜"评定结果作为实施住宅小区差异化分类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记录和查询制度,我市住宅小区业委会可以申请查询相关项目负责人历年的红黑榜记录情况,探索建立以“红黑榜"制度为基础的物业项目负责人职业信用评价体系。
新规丨标准
《工程建设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互通规程》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B21/T 4089-2024
标准名称:工程建设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互通规程
归口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5年2月7日
说明:
适用于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归集、应用,以及多平台主体信息互通、行政监管、大数据分析和跨行业互通共享等场景。不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类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管理及应用也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B42/T 2335-2024
标准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2月28日
说明: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评价指标体系从以下六个维度展开,包含三级指标:
基本情况: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资质情况。
经营运行:机构的业务运营状况。
能力建设: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
科研能力:机构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监管执法:机构的监管记录和执法情况。
严重失信:作为一票否决项
《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B43/T 3092-2024
标准名称: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3日
说明:
该规范为湖南省旅行社的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评分标准,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内经营状态显示为正常的旅行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信息:旅行社的基本资质、经营许可等。
经营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业务规模、市场表现等。
服务质量:如游客满意度、投诉处理情况等。
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文明旅游、公益活动等。
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处罚、奖励、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等。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经三路 电话:17782967367
邮箱:3128678393@qq.com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青海省市场主体信息协会 数据支持:全国市场信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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