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青海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攻坚方案
时间:2024-07-31
加快青海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攻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加快构建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我省信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痛点,制定如下攻坚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把推进诚信制度化、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注重系统性、创新性、实践性,不断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标全国信用工作先进地区,按照“短期见成效、长期打基础”的原则,奋力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2023年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工作力量显著加强,数据归集广度和深度有序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达4亿条。将中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纳入信用融资服务范围,信用融资增幅超过50%。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玉树市(以下简称“各相关城市”)信用建设全面满足全国信用示范区创建基础指标要求,其中西宁市力争成功创建我省首个全国信用示范区。全省各市州各相关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进入全国各层级城市中前60%,打造1—2个信用创新应用。
2025年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体制机制日益完善,信用信息实现“应归尽归”,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覆盖面不少于15个行业领域,信用创新应用场景不少于5个,信用融资规模超过300亿元。全省各州各相关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显著提升,达到全国各层级城市中等或偏上水平,其中西宁市进入省会城市前10名,海西州、黄南州进入地州盟排名前15名,挤进全国先进行列,创建2个以上全国信用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
1.顶层设计再完善。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要全面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时更新完善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年至少召开1次统筹协调推进会议,及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层面探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创新示范和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予以表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7月前全部成立领导小组,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2.制度建设再深化。结合国家政策调整实际,及时修订我省信用查询、信用修复等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建立全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持续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梳理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坚决杜绝借各类信用评级评价、信用修复等活动收取市场主体费用的行为,净化全省信用服务市场。健全完善信用平台网站建设运维相关制度,加强对各地区信用平台网站的指导检查,明确主体责任、数据标准、信息安全、建设运维和人员管理等内容,确保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平稳运行、上通下达,成为服务各地区诚信建设、宣扬诚信文化的重要支撑平台和“主阵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2023年底前出台运维制度,每年开展一轮专项活动,适时出台信用修复相关文件,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3.工作力量再加强。各级地方政府应统筹安排有关经费,重点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诚信文化宣传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信用+创新应用”工作,盘活信用服务市场,增强全社会的参与度。按照《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职责的规定,尚未建立工作机构(包括信用中心、信用科)的市州政府要将加强工作力量作为提升本地区信用工作成效的重要抓手,统筹协调区域机构编制资源,尽快成立专职机构,配备工作人员。鼓励各区县成立信用工作机构,或采用政府雇员、购买服务、借助第三方机构等多种方式,增加信用从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各市州成立信用工作机构并列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4.考核督导再优化。充分发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增加信用体系考核分值,不断优化考核指标设定,将机构建设落后、信用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率高、城市信用建设滞后、信用应用创新少等问题列为考核重点。适时调整开展线下考核,将信用体系列入省考核办日常督导检查重点内容,进行专项督察并问绩追责,力争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建立联合督导考核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提升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等省委省政府工作,组合开展督导检查,注重现场问题反馈解决,切实加大督导考核效果和力度。(省委政法委、省考核办、省政府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开展线下考核及1—2次联合督导检查,将信用体系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二)深化归集共享,夯实工作基础。
5.规范数据标准稳“基础”。全量、及时、准确的信用信息数据是提供信用服务、开展信用应用的基础。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公示”的原则,根据《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结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各部门权责清单,编制省市县三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并按年度更新。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信息提供主体、使用权限、归集方式及时限、开放方式等标准,为数据治理入库、部门间数据共享提供依据,做到“一数一源、应归尽归、充分共享”,避免“多头报送”,着力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行业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标准模板,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2023年底印发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并定期更新,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6.优化平台功能增“服务”。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提升一体化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多源数据整合处理和应用服务支撑能力。全面调动各地区工作积极性和自主性,打破由省级统一建设省市县三级信用平台网站“包办”模式,全面启动“信用青海”平台网站属地化自主建设运维工作。在保持现有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充分发挥本地特色,集中力量打造符合本地实际、适用社会大众的信用平台网站。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提供更高质量信用服务为目标,重点在平台互联、数据治理、信用查询、信用评价、联合奖惩、创新应用等方面持续优化升级“信用青海”平台网站,让信用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负责,2023年初完成地区信用平台网站移交,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7.强化归集共享破“壁垒”。持续优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与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保金税系统及公共安全、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直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双向自动化高效归集和共享使用。深入推进各类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转码工作,有效提升全省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农业合作主体等赋码准确性。建立市场类、行政类合同履约清单,加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煤炭等行业领域合同履约信息归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降到万分之一以内,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按照我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以消防安全、城市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等部门为重点,推动政府内部信息整合和共享,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对应当共享的信息而不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应及时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不予共享的除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相关城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专项治理行动提“质效”。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决定之日起7天网上公开工作(简称“双公示”),加快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归集、及时上报、规范公开,重点解决迟报、漏报、错报等问题,全面开展“双公示”专项治理活动。组建“双公示”专班,梳理重点行业领域数据归集情况,专人负责、定期催报。全面启动按月通报和按季评估,开展多部门、多领域联合督查机制,集中对久拖不动、屡催不改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多层次约谈,着力提升“双公示”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确保“双公示”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2023年底各项指标全部达标并保持稳定,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三)狠抓重点领域,推进诚信建设。
9.强化政务诚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制度规范,依法履行签订的各类合法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决不搞“新官不理旧账”,依法将不履行义务的党政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导致严重后果、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档案建设,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加大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构建商务诚信体系。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质量、品牌、税务诚信建设,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生态保护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进出口和对外合作诚信管理,不断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础,打造诚信消费和投资环境,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品牌质量、流通领域、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为突破点,加强商务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和线下履约信用的记录和管理。加强供水、排水、排污、垃圾、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城市管理、公共停车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和信息共享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等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及各相关城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科技项目负责人、银行信贷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团省委、省消防救援总队、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树立司法公信体系。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共享,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监管,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律师、司法鉴定、公证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约束管理,健全完善信用档案、信用记录。(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
(四)突出信用监管,拓展应用场景。
13.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规范承诺流程,提供标准格式承诺模板,全面梳理可开展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通信用绿色通道,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按照已梳理的事项清单,提供容缺受理、容缺预审等服务。积极引导企业、机关、社团等在各级信用网站进行信用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信用共享,及时将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书及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相应惩戒。(省政府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2023年底将告知承诺及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14.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充分整合国家综合评价结果,优化建立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要优化本行业领域信用评级评价指标,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列入,明确评价内容、指标和分级标准等,使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客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每年向相关部门推送一次评价结果,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15.广泛实施信用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社会组织、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监管。在开展监管过程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一般的信用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日常监管,限制消费、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等,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一体协同监管体系间的衔接配合,创新联合监管模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负有主管、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注重监管建档留痕,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省政府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入开展信用查询。按照国家最新信用报告模板,升级完善一体化查询系统,建立横向覆盖全部行业领域、纵向贯通省市县三级权限管理体系,增强查询服务信息化支撑能力。优化查询方式和途径,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将信用查询嵌入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真正实现“线上查、自主查、便捷查”。持续扩大查询范围,加快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过程中,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实现“凡办必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融资信贷、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
17.稳步推进联合奖惩。依法依规科学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对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出台实际,编制我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明确惩戒事项、对象、措施和实施主体等内容。依托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加强信用平台与相关部门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平台系统实现对接,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等动态协同功能。各地区、各部门及时将奖惩结果纳入主体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2023年底印发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五)创新发展思路,因地制宜推进。
18.积极推进“一州(市)一策”战略,不断创新完善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和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措施,丰富拓展“信易+”典型应用场景,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群众幸福感。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文化旅游、数字生活、绿色生态等场景,重点开发“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行”“信易家政”“信易停车”等民生领域“信易+”应用,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易+”长效发展机制。创新“信用+社会治理”“信用+公共服务”模式,探索基础信用分制度,将信用管理理念融入城市社会治理、基层治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打造1—2个信用创新应用,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六)促进信用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19.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有序开展全省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安全评估和日常监管机制。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合规拓展数据共享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金融主体数据库,依法依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信息服务。创新开发信用融资产品,扩大服务主体范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色更足,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应用数字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有效归集农牧户信用创评档案信息,推动“青信融”平台融入多种涉农涉牧场景,强化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配合,2023年底将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服务范围,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七)试点示范引领,提升城市形象。
20.各市(州)政府要逐项对照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针对自身扣分较多的薄弱环节和监测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重点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双公示”信息归集、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和地方信用建设创新做法等方面下力气、想办法、再提升。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地区和城市申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对标对表示范区创建指标,提前谋划,制定示范区培植方案,认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系列活动。(各级地方政府牵头,2023年底城市排名稳定在各层级城市中前60%,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负有主管、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权益保护。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落实信用信息保护责任,切实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注重信息安全。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期进行攻防演练。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培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将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诚信教育进机构、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通过现场培训、线上讲解、面对面沟通等多种方式,解读信用相关政策、指导信息录入、宣传诚信理念,切实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巩固工作基础。(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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